。不论是“视同买断”代销方式,还是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在代销活动中,受托人与委托人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商品所有权并未随之转移给受托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委托方,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受托方(代销方)在代销货物时的增值税处理,需区分代销货物销售行为和代销手续费收入两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对于代销货物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但作为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按照正常情况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无所谓:销项减进项,增值税为0。但对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收入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使是平价销售,也要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通常为3%(现行政策减按1%)。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的第六款第八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经纪代理服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因此,受托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按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通常为3%(现行政策减按1%)。
举例: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受托代销商品,商品不含税售价10万元,收取手续费1万元(含税)。假设征收率为1%。则代销货物部分应缴纳增值税=10万元×1% =1,000元。手续费部分应缴纳增值税 =1万元 ÷(1+1%)×1%≈99元。合计应纳税额:1,000+99=1,099元。
实操中,如果由委托方直接开票给消费者,受托方开服务费发票给委托方。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消费者打款给受托方,受托方也只是代收代付,受托方仅就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增值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